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:
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加强教风学风建设,坚决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按照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及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《关于开展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新教研办〔2018〕3号),经研究,决定在全校开展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专项检查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
(一)检查范围及方式
学校2017、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(设计)。按照学校全面自查,学校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。
(二)检查内容
1.各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(含出台的文件、政策等)。
2.各学院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、探索创新、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。
3.各学院对2017、2018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(设计)进行全面检查,利用信息技术手段,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审查,严肃查处论文买卖、代写等情况。对已毕业离校的毕业生,查阅其留档论文。
(三)工作要求
1.强化组织保障
各学院对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负主体责任,要明确主管领导,成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,指导、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。要将《通知》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,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、抄袭等作假行为,如实记录、统一报送检查结果。
2.落实举报制度
各学院要及时在本学院网站首页公布处置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”举报电话及邮箱,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,建立举报登记、查处督办及责任人制度,做到件件有交待、事事有着落。对实名举报人,各学院要落实保密、保护措施,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员。
3.严肃责任追究
对于认定查实的买卖、代写学位论文以及抄袭、剽窃、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,各学院要依据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)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)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对指导教师追究其失职责任。对于认定参与购买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
4.建立长效机制
各学院对检查发现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”等问题,要认真总结,深挖原因,查找漏洞,举一反三,在此基础上,进一步完善本学院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和教风学风建设,建立科研诚信治理长效机制,从根本上杜绝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”问题的发生。
二、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
各学院要以本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为契机,加大宣传力度,以讲座、案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活动。对尚未开展学位论文写作的学生,学院和指导老师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,增强学位论文质量意识,防止弄虚作假、买卖、代写等情况。
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诚信的引路人,也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、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,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,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、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,确保原创性。
广大学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、对家庭负责、对学校负责、对社会负责的精神,遵守学术规范、坚守学术诚信、完善学术人格、维护学术尊严,摒弃学术不端行为,争做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。
请各学校高度重视,认真开展自查,形成专项检查情况报告(含本学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具体安排,主管教学院领导签字,学院盖章),连同《专项检查举报电话及相关信息表》(附件1)、《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》(附件2),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,同时报送电子版。
举报电话:0993-2058589
举报信箱:csz_shzu@163.com